简体版 繁体版 五、社会管理篇_294.哪些人不能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五、社会管理篇_294.哪些人不能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黑道剑客 复仇撒旦别爱我 王爷的侍妾 半神 神武天道 武之机铠 地狱代表人 弃妃采夫 明末风流记 秦皇纪

五、社会管理篇_294.哪些人不能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294.哪些人不能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