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29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

29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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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

29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的,给予什么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