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保险理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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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险理财5
但是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双方无法调解,最终成讼。2004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0%的绝对免赔额后全部赔偿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类似的事情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2010年4月份,顺义法院也审结一起类似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主观推测被保险人存在保险诈骗嫌疑就拒绝赔付,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6079元,第三者责任险4.4万余元。
由此可见,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理赔时都会设置障碍,引起保险理赔纠纷。事实上,为了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上做章。另外,为了让更多潜在保户购买保险,从而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会在推销保险时设置陷阱,掩盖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过分夸大保险的用途等。在此类陷阱的蒙骗下,很多消费者的投资就变得不够理性,头脑一热就购买了一些“鸡肋”保险——继续投保没什么价值,中途退保又会损失资金。
所以说,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险公司常见的炒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夸大收益率
毋庸置疑,每个人都希望购买的保险能够有较好的保障功能和较高的收益率。保险业务员正是抓住保户这一心理特点,因此在推销保险的时候会任意夸大收益率,将假设的收益说成实实在在的收益等等。实际上,他们口中的很多“收益”都像一阵风一样从我们的耳边吹过,却根本没有落到合同上。
面对这种情况,保户不能一听就心活面软,而是应该对照合同当面请对方指出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上没有,真假立见;即便合同上确有类似的条款,保户也要仔细斟酌,确定合同内容与对方所说相一致。
2、赠送保险
像其他消费品一样,保险产品也有提供额外服务、赠送保险等促销方式。但是也像其他消费品一样,大多数保险促销都是暗藏玄机的。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一款买一送一的终身医疗险,但是所谓的送一只是免除了首年的保费,要想让该保险真正有效,还必须投保人续交保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赠送的保险,保户还是要提高警惕。
其实,要想杜绝落入陷阱的风险,还是要提高自己的免疫能力,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有的放矢,而不能凭一时心血**去购买。
(2)仔细考量保险的保障能力,而不能贪图便宜。
(3)多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和知识,货比三家不吃亏。
(4)要和保险合同条款对话,而不是和营销业务员对话。
3、炒作停售保险
保险停售往往是因为保险公司出让的利润较大,而公司最终只能是赔钱赚吆喝,因此也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样的险种对于保户来说,当然是一个机会,所以很多朋友认为停售保险就是好险种。然而这种心理已经成为业务员提升业绩的重要推力。“快买xx保险吧,下个月就要停售了。”我们经常可以从保险业务员口中听到这样的“好言”。事实上,这样的话当然不会写在合同中,至于下个月是否停售,业务员“概不负责”。因此,“停售”很多时候就是业务员推销保险的一个噱头。
2009年,中国人寿的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停售换新,不少营销业务员就鼓吹新产品价格更高、核保更严、性价比下降等等,立即引发老康宁的销售**。2010年6月以来,关于万能险停售的说法甚嚣尘上。营销业务员当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而大肆宣传。事实上,确实有个别的万能险产品即将停售,但并不是所有的万能险。
由此可见,业务员的“停售信息”是有很大水分的。另外,“停售保险就是好险种”的认识本身就是片面的,保险停售的原因很多,比如更新换代或者政策推动等。所以保户在收到此类消息的时候,应该冷静应对。
4、回避附加条款、手续费等细节问题
对于很多保障权益,合同中都有相应的附加条款加以限制,从而减小保障的范围。但是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只说“大概念”,而有意回避限制条件。还有些保险,如万能险、投连险等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但是由于收手续费的情况比较特殊,保户通常并不清楚,因此业务员也会避而不谈。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细节问题,业务员都不会介绍得太清楚,专等保户落入陷阱。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所以保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抠细节。
掌握快速获得理赔的技巧
现实生活中,买保险后得不到理赔的案例比比皆是,许多人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现如今,大部分人之所以拒绝买保险,就是因为“投保容易理赔难”。
实际上,造成保险索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来说,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种。
一是有些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缺乏了解,片面地认为,只要出险,保险公司就得赔。对于保险条款中哪些是保险责任,哪些是除外责任并不了解。一旦属于除外责任而遇到拒赔时,就认为保险公司不讲信誉。
二是有些保险营销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推销保险时故意夸大保险责任,而对除外责任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轻描淡写,诱导客户盲目投保。一旦出险,致使产生赔付纠纷,形成“理赔难”的局面。
有一年,在云南省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有一名北京大学学生。她曾在学校投保了某人寿北京分公司一年期的重大疾病、寿险、住院医疗团体保险。
北京大学得知情况后,向该人寿报案。该人寿北京分公司在接到报案电话后,立即启动重大事件理赔处理程序,在该校老师的密切配合下,迅速确定了保险责任,简化了理赔手续。
因该人寿保险公司在云南还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这家人寿北京分公司派专人飞赴云南,到现场处理这起理赔案。值得庆幸的是,保险公司很快就将20万元理赔款送到学生家属手中。
在这起理赔案中,北京大学及时报案确保了理赔得以快速进行。同时,在进行取证调查过程中,学校的配合工作也让索赔材料的核查进展非常顺利。此外,由于该公司设立了重大事件理赔处理机制,对该事件的处理非常及时,使得整个赔偿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快捷。
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投保人快速获得理赔的例子其实并不少。实际上,投保人只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在出险后尽快获得理赔。
1、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是保险索赔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来讲,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是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最好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程度详细地报告给保险公司。
2、确定是否符合责任范围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客户,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或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予以确认。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而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则会拒绝赔偿。
3、提供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材料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项。
(1)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处方、病理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2)事故类证明,如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3)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注意时效性
一是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都是在投保时已经约定好的,也就是说是有限的。保险事故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索赔才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则索赔无效。
二是索赔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三是给付时限。保险公司收到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方达成给付保险金额协议后的10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