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卷二:神秘行动2——纪委打“老虎”_第十四章 司法考试泄密案大揭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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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二:神秘行动2——纪委打“老虎”_第十四章 司法考试泄密案大揭底(4)
被调查,林建东傲然“耍赖”
斗智勇,郑武洪“虎口拔牙”
林建东被“下线”一家家扯上以后,再也逃脱不了罪责了。根据最高检指定,该案由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重任落到了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侦查处处长郑武洪身上。
渎职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 2005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从法纪检察处到反渎职侵权局,变化的不仅是名称,更是打击腐败的思路和方式。反渎职侵权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郑武洪在反渎职侵权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在1988年大学毕业后,即被分配到省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工作。他深知,渎职犯罪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有可能给社会和人民造成更大的危害。
谈起林建东案子的查处,郑武洪很有感慨。他说:“社会的认可度提高了,反渎工作的办案难度也提高了,因为我们的对手不少就是法律工作者。”郑武洪说,检察机关的办案技巧也在与时俱进,传统的政策宣讲和正面讯问已经不管用了,反渎人员得学会“智慧”办案。
他所谈到的一个最重要的对手,就是自认为很懂法律的司法部监察局二室原主任林建东。林建东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让郑武洪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初步侦查中,郑武洪和他的同事们发现,林建东曾到过深圳,并在一家宾馆入住,而这名考生也在这天到宾馆和林建东见面。刚开始审讯时,林建东承认自己将考题泄露给考生,但考题从哪里来的,却闭口不说。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多月,审讯没有任何突破。考虑到林关押多日,一天,郑武洪给他带去了一根香蕉,第二天,又给他买了些苹果。林建东心情大好,和郑武洪聊起了天:“我看你人不错,开庭时,我如果翻供,你不会怪我吧?”郑武洪心里咯噔一下。林建东接着说:“我是法律硕士,也咨询过律师,你们最多掌握了我到过深圳,并和考生见面,但见面后我们做了什么,你们不可能有直接证据,只要不讲清试卷来源,你们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林建东的话显示出了他知法犯法的傲气,而且戳到了郑武洪的痛处。确实,林建东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将考题告诉考生的,除了考生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林建东泄露了考题。如果继续从泄密问题上攻口供,这个案子将没有出路,必须调整思路。于是,反渎局一边申请延长侦查期限,一边在外围展开了调查。
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摸,检察官终于发现,林建东在司法考试之前有几笔可疑收入,其中一名汇款人承认向林建东购买了考题。掌握了这些信息,郑武洪再次出现在林建东面前时显得胸有成竹。
“我们不说司法考试,来说说你的经济问
题吧,6000块钱的卡是怎么回事?”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提问,林建东愣住了。“要不说说1万块钱的那个事吧?”审讯步步紧逼。“要不要来个金额更大点的,10万元怎么样?”几个问题抛出后,林建东突然跪了下来,泪流满面。之后,林建东交代了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
“懂法的人既是最难开**代的,也是最好开**代的,因为他们知道后果,关键是要戳到他们的要害。”平时,郑武洪常对反渎检察官说,不要抱怨案子难办,要花心思研究办案技巧,只有这样,反渎案子才会有新突破。
2008年12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司法部监察局二室原主任林建东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罪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林建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
林建东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太多异议,林建东本人更是多次当庭表达悔意,认罪态度诚恳,庭审进展较为顺利。在最后陈述时,林建东忏悔说:“自己并非为了谋取私利,而是碍于人情,不讲原则讲朋友义气,知法犯法,这教训太深刻了!”
上午11点50分,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捉“家贼”,不止林建东一个
“第一考”,权威性受到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都可能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另悉,就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紧锣密鼓之际,司法部负责司法考试的某部门考试中心一名处长和一名科员,因卷入2007年司法考试泄露试题案被抓。这是继2008年3月份司法部监察局监察二室主任林建东被捕后,司法部官员再次卷入国家司法考试舞弊案件。
司法部高级别官员卷入司法考试舞弊丑闻,让司法部和国家司法考试都严重蒙羞。如何在这件事情中亡羊补牢,以重树司法考试信誉,维护法治尊严,应当是司法部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选拔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律师队伍是国家建立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目标和目的。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刚刚建立并实施的2002年初,司法部就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要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从六年的实践来看,效果是非常好的,国家司法考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应试人员的充分肯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司法考试中如果出现以假学历报名及考试作弊的事,是不能容忍的。对此,一定要严肃查实处理。”2002年刚推出新制度时,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点的一席话,引起众人共鸣。张福森多次强调,一定要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格、最廉洁的考试。为使考试组织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司法部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考试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今天,《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对考生有违纪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终止考试、取消成绩、责令离场直至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等处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停止继续参加考试工作的处分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话是这么说,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个别应试人员在考风和考纪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极少数考区出现一定数量的试卷答案雷同现象,一些应试人员存在替考、抄袭现象。据悉,仅司法考试刚推行的三年来时间里,司法行政机关共处理违纪应试人员705人。其中,替考违纪254人,因雷同试卷原因受到处理的316人,通过通讯工具作弊违纪53人,抄袭违纪61人,将试卷带出考场违纪8人,扰乱考场秩序违纪2人,在试卷上做标记违纪11人。而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这一现象仍然继续维持,出现在全国各地的类似案件很多,案发率居高不下。
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选拔优秀司法人员和律师人员的宗旨,应依法严肃处理,否则,将会破坏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与公正,对诚信应试人员也极不公平。而林建东等监考官员所做出的“抓贼的”自己“做贼”,则是对这一考试制度的背叛和嘲讽。
为保障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与公正,司法部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筑起了同考试违纪行为进行斗争的铜墙铁壁。在具体组织实施中,我们也应当严格要求,在命题、试卷印制、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环节都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坚决处理,严惩不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