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梁漱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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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梁漱溟(53)
八月十二日,先生约同人集会,报告渝、滇来件,无不愕然,一致认为纲领不能分别发表,而删去有力条文,尤所反对;民盟一切主张,应认定发表于(参政会)会前,商洽(与当局商洽)于会外之原则,不必预作出席与不出席之决定。
至于为黄守秘密一层,自当照办。
先生同时报告他个人已分函内地同人坚决反对,今问题涉及根本,在根本问题解决前,报社筹备暂停进行,众议佥同。
曾(慕韩)、徐(梦岩)诸公并各函内地表示意见。
先生讲:“其后昆明来信,证明此一变动果出于黄公所为。
欲求问题解决,非得与内地同人面谈不可,而尤致盼于黄公之来港。”
“八月十八日晚黄公到港,十九、二十两日连在九龙塘学校与余单独洽谈。
黄表示其环境实不容其出名参加民盟,而留他在外,于民盟、于大局未始无用。
于是决定黄公不列名。
既不列名,故于纲领内容、发表时机等问题一切听由同人决定。
二十一日,黄公约慕韩会晤,余亦在座,黄面许同盟揭晓后,当亲写一文在《国讯》发表以示赞助。
盖黄公此来,题在募债,而实筹备其职教社之香港分社,自建其言论机关《国讯》海外版也(后来《光明报》出版不久,《国讯》亦出版。
黄有《我与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一文,如其言)。
黄公既不固执,则一切问题唯待与内地同人商定。
……余急草成十大纲领并写一长信托卢广声君带内地……信内重申‘发表于会前,商洽于会外之主张’。
……九月二十二日同人集会,渝、滇各有函到,对于十大纲领完全同意,一字不改。
宣言则嘱海外草订,内地事后予以追认,并同意双十节发表。
……民盟发表成立宣言及对时局主张纲领,自应由负责人署名,而主席黄公不列名已经决定,似应另推主席,但黄公初未自己辞职,又已离港……无从商量,余于万分无可奈何之中,只得服从众议,执行不列名之发表。
日期逼近,余不得已连夜起草成立宣言,经同人通过,双十节得如期发表,发表时,国际各大通讯社记者多以未具负责人名,不肯接受拍电。
一般舆论,亦以不具名致疑,未得引起有力同情。
而执政党方面即藉口于此,肆其攻击,并以有意变更政权不啻第五纵队相诬。”
先生说:“我在一生中精神上感受烦恼痛苦莫过于此。
时在香港之生活,国民党方面先则派刘维炽(立法院副院长)自渝飞港,密求港政府勿许《光明报》出版。
顾因《光明报》办好立案及交押金等手续在先,且聘有律师顾问,自无法受其请托,但允为报纸出版后加以压制摧残。
《光明报》出版,‘民主政团同盟’揭开。
孙科又继来港,对于民盟组织则以全国抗日中的‘第五纵队’相诬。
恰以民盟成立宣言及十大纲领之发表,不写明组织负责人及地址,态度实欠光明正大,我衷怀愤恨难言。
港政府素来钳制报纸言论,必先一日送交检查后乃许刊出,否则罚款。
……乃从我所为创刊词开始,以至我写的《我努力的是什么》一文,往往无理检扣许多字句,甚至删去几行或一段,以致文气不通畅,意义不明白。
我走访其主管人,他竟直言不讳:‘此系上级特嘱,不得不然。
’”“最可恨者,亲近国民党的青年党曾琦也到香港,行踪鬼鬼祟祟……多方与我为难,民盟组织成立宣言公开发表于报端,竟无负责之人具名,固由黄之逃避责任,而不具名之议实发之于曾,与我争持,蛮不讲理,旁人委曲调解,陷我于无可奈何之中,此一事也。
再一事,我任用萨空了担任《光明报》的经理,绰有才能,社内事物早已就绪。
曾忽推举青年党的陆荣光为副经理,我当然没有同意,他们就恐吓我,要以敌人来对付我。
……曾貌似文雅,如老书生,乃凶顽至此,可叹!”[《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发起成立之经过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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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光明报》的经费来源问题,先生讲:“在香港办报,要用很多钱,我们是书生,哪里有那么多钱?!我在离开重庆之前,民盟的负责人如黄炎培、张君劢、左舜生每人(即各派各方)出一万元法币。
我经济能力差,出了六千元。
只凑了几万元法币。
当时法币与港币比值太低,五元比一元。
当然不够。
经过联络,云南的龙云,四川的刘文辉,他们与蒋有矛盾,不站在蒋介石那边,他们拿了十万元(刘四万,龙六万)支持民盟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