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节:第六章 公司文化时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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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节:第六章 公司文化时代(12)
当然,有些人在某些方面也求助于基督,不过耶酥也在金钱化。如果把金钱比做商品社会的血液,那么法律就是商品社会的神经系统,一时一刻没有法律,社会都不可能运转。
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中国人正在越来越多,邓小平扭转国家航向的短短20多年里,中国的立法速度空前,在世界法学史上少见。最近几年,立法的速度更快,中国的法律界人士有两种体会比较深刻。
一是法律非常有限,不管你立了多少法律条文,总觉得不够用,总有法律条款解决不了的问题出现,也许关于嫖娼卖**的法出现后,应该再来一部同性恋法,同性恋法出现后,还要立一部单身贵族法,或者家庭组织法,没完没了。
二是立法以后,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对普通民众而言,不会去翻那搬也搬不动的法律书籍,更不会记那些法律条款,顶多也就是对与工作生活有关的少数几部法律增进些了解。中国人不习惯去钻法律的空子。中国人来自一种非金钱非法律有理念社会,习惯于行政指令,还有些农村重新用夫权和族权来解决问题,但他们都比较漠视法律,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很长的时间。
商品社会的法律无所不能,有万能性质。
除了原始社会,古今中外几乎所有的社会形态都有法律,法律是原始社会村规民约的自然衍生物,但只有公司社会以法律和金钱为社会的支柱,并且使法律万能化。
其它的社会形态里,法律只是治理社会的辅助物,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比较低。在欧洲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神权高于法律,而宗教是强行灌输的一种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仁治和礼治高于法治,儒学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由儒学形成的道德体系制约人的思想,女人去偷汉,即使不被人发觉,也受自己良心的遣责。做监狱教化工作的人知道,罪犯的良心自责所起的后果,胜于任何法律的处罚。
到帝国主义时代,人们崇尚一种所谓极端的自由,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人们以为应该彻底解放,没有任何顾忌,人可以对人自身处以任何肉体的或精神的处罚,你可以搞同性恋,可以出卖自己的肉体,可以出卖自己的血液和人体器官,也可以自杀,这就是你全部的自由,道德不干涉你,神仙不干涉你,法律不干涉你。
但仅此而已,若人自身要对本人以外的任何东西采取行动,则法律无所不在。每天早晨你睁开眼睛,四周一望,就发现有一层法律的大网在你的四周罩着,你必须受它的左右,你的全部生活都在法律给你打开的口子后边,万能的法律给你所谓绝对自由的生活扎下了藩篱。但是你不会想到这些问题,你为了生存,只有时间考虑从哪一个口子里走过去合适,你没有时间来考虑这张法律之网有什么不合理。
商品社会的法律偏爱富人,它与金钱是朋友。
商品社会的法律如此花哨,如此慎密,工程如此浩大,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造就了一个食法阶层。专业法官,专业检察官,专业律师,私人侦探社都依靠当事人双方支付的金钱来生活。
若讲产业的话,这些人都属于第三产业,其实就是为金钱服务,和毛泽东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本质的不同。食法阶层在社会上地位并不低,这个高地位与他们的高收入成正比,这种现实使得食法阶层中的律师和私人侦探们不得不偏爱富翁,富翁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千方百计地为富翁们开脱罪责,为富人们钻法律的空子,使罪犯一次和一次地从法庭上光彩地走下来,客观上使法治产生不公平。
对于非常贫穷的人而言,他们没有财力去打一场官司。法律是一种花钱的玩艺,特别是它的判决很困难,如果律师水平差,或者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并不能体现公平。而且法律不能说双方都对,与不能说双方都错。在美国那样的社会,一场官司动辄拖两三年,多则上十年,穷人一般拖不起。
商品社会是一处钱权社会。它鼓励富有,富翁就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法律条文本身也偏袒富翁,法律条文标榜的平等是不平等的,任何政客和食法阶层的人士者深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