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24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24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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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24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