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文艺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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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文艺复兴
九 文艺复兴(1/3)
文艺复兴涵括欧洲由野蛮的黑暗时代演进到一个在各个领域都有新发展的时代,而这些领域的成就均超越了古文明。
概况
文艺复兴一词意指重生或复活,它是一个朦胧的概念,没有清楚的开始或结束日期,但通常可以涵括欧洲由野蛮的黑暗时代演进到一个在各个领域都有新发展的时代,而这些领域的成就均超越了伟大的古文明。普遍认为文艺复兴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一词就源于意大利语 Rinascimento,意为再生或复兴),15世纪后期起,扩展到西欧各国,16世纪达到鼎盛。1550年,瓦萨里在其《艺苑名人传》中,正式使用它作为新文化的名称。此词经法语转写为Renaissance,17世纪后为欧洲各国通用。19世纪,西方史学界进一步把它作为14至16世纪西欧文化的总称。西方史学界曾认为它是古希腊罗马文化艺术的复兴。而本文中,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带来一段科学与艺术革命时期,揭开了近代欧洲历史的序幕,被认为是中古时代和近代的分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为是封建主义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的分界。
当时,西欧的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社会”,基督教教会成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把上帝当做绝对的权威,一切都要遵循基督教的《圣经》,否则就要对其进行制裁,甚至处以死刑。在教会的管制下,中世纪的文学艺术死气沉沉,科学技术也没什么进展。黑死病在欧洲的蔓延,也加剧了人们心中的恐慌,使得人们开始怀疑 宗教神学的绝对权威。
中世纪的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在多种条件的促生下,于欧洲的意大利首先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是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市场上择优选购、讨价还价、成交签约,都是斟酌思量之后的自愿行为,这就是自由的体现,当然要想有这些自由还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自由,而所有这些自由的共同前提就是人的自由。此时意大利呼唤人的自由,陈腐的欧洲需要一场新的提倡人的自由的思想运动。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也为这场思想运动的兴起提供了可能。城市经济的繁荣,使事业成功财富巨大的富商、作坊主和银行家等更加相信个人的价值和力量,更加充满创新进取、冒险求胜的精神,多才多艺、高雅博学之士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这为文艺复兴的发生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和适宜的社会环境。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学艺术的成就很高,人们也可以自由地发表各种学术思想,这和黑暗的中世纪是个鲜明的对比。14世纪末,由于信仰***教的奥斯曼帝国的入侵,东罗马(拜占廷)的许多学者,带着大批的古希腊和罗马的艺术珍品和文学、历史、哲学等书籍,纷纷逃往西欧避难。(亦有一说是十字军3次东征(尽管第三次半途而废)带回来的纪念品,他们在路上发现了这些书,就搬了回来藏在教堂的地下室,后被人发现,惊叹古罗马的艺术,文学等,就开始极力传播,意图达到古罗马那时的成就)一些东罗马的学者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办了一所叫”希腊学院”的学校,讲授希腊辉煌的历史文明和文化等。这种辉煌的成绩与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人们追求的精神境界是一致的。于是,许多西欧的学者要求恢复古希腊和罗马的文化和艺术。这种要求就像春风,慢慢吹遍整个西欧。文艺复兴运动由此兴起。
社会背景
14世纪时,随着工场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关系已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渐形成;在政治上,封建割据已引起普遍不满,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欧洲各国大众表现了要求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从而在文化艺术上也开始出现了反映新兴资本主义势力的利益和要求的新时期。新兴资产阶级认为中世纪文化是一种倒退,而希腊、罗马古典文化则是光明发达的典范,他们力图复兴古典文化——而所谓的”复兴”其实是一次对知识和精神的空前解放与创造。表面上是要恢复古罗马的进步思想,实际上是新兴资产阶级在精神上的创新。
当时的意大利处于城邦林立的状态,各城市都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国家,即城邦,14世纪后各城市逐渐从共和制走向独裁。独裁者耽于享乐,信奉新柏拉图主义,希望摆脱宗教禁欲主义的束缚,大力保护艺术家对世俗生活的描绘。与此同时圣方济各会的宗教激进主义力图屏弃正统宗教的经院哲学,歌颂自然的美和人的精神价值。罗马教廷也在走向腐败,历届教皇的享乐规模比世俗独裁者还要厉害,他们也在保护艺术家,允许艺术偏离正统的宗教教条。哲学、科学都在逐渐地朝着比较宽松的气氛中发展,也酝酿着宗教改革的前奏。
历史作用
文艺复兴的实质:”文艺复兴”一词的原意是指”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再生”。但是,当时西欧各国新兴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运动包括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其中主要的是:”人文主义”的兴起,艺术风格的更新,空想社会主义的出现,近代自然科学的开始发展,印刷术的应用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等等。这一系列的重大事件,与其说是”古典文化的再生”,不如说是”近代文化的开端”;与其说是”复兴”,不如说是”创新”。”文艺复兴”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标志着一个伟大的转折。它是新文化,是当时社会的新政治、新经济要求的反映,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思想和文化领域里的反封建斗争。简单来说,文艺复兴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文艺复兴的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起源于14世纪下半叶的意大利,其后遍及西欧整个地区。人文主义者以”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他们提出”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是无所不有”的口号。他们非常不满教会对精神世界的控制,他们要求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他们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赞美人性的完美与崇高,反对宗教的专横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主张个性解放和平等自由,提倡发扬人的个性,要求现世幸福和人间欢乐,提倡科学文化知识。所以,人文主义的理念,其重点是”人”,是”人”的本能的发挥,是”人”追求真、善、美的动力。
文艺复兴的历史作用:恩格斯曾高度评价”文艺复兴”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他写道:”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
首先,是人的发现。在中世纪,理想的人应该是自卑、消极、无所作为的,人在世界上的意义不足称道。文艺复兴发现了人和人的伟大,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创造力,提出人要获得解放,个性应该自由。(1)重视人的价值,要求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及创造性潜力,反对消极的无所作为的人生态度,提倡积极冒险精神。(2)重视现世生活,藐视关于来世或天堂的虚无飘渺的神话,因而追求物质幸福及肉欲上的满足,反对宗教禁欲主义。在文学艺术上要求表达人的感情,反对虚伪和矫揉造作。如:彼特拉克的《歌集》,薄伽丘的《十日谈》。(3)重视科学实验,反对先验论;强调运用人的理智,反对盲从;要求发展个性,反对禁锢人性;在道德观念上要求放纵,反对自我克制;提倡”公民道德”,认为事业成功及发家致富是道德行为。(4)提倡乐观主义的人生态度。这些不可抑制的求知欲和追根究底的探求精神,为创造现世的幸福而奋斗的乐观进取精神,把人们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资产阶级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创造近代资本主义世界的。
其次,文艺复兴打破了宗教神秘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动和影响了宗教改革运动,并为这个运动提供了重要的助力。文艺复兴提倡重视现世生活,反对权威,在当代人中间唤起了对天主教会及神学的怀疑和反感。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主义者通过文学、艺术等形式讽刺、揭露天主教会的腐败和丑恶。
第三,文艺复兴打破了以神学为核心的经院哲学统一的局面,为以后的思想解放进步扫清了道路,使各种世俗哲学兴起。其中有英国的经验论唯物主义(培根)。它也推动了政治学说的发展,马基雅维利为后来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霍布斯、洛克等一大批思想家,发展起”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以及”三权分立”等理论。
第四,否定了封建特权。在中世纪,封建特权是天经地义,门第观念根深蒂固。文艺复兴则使这些东西在衡量人的天平上丧失了过去的重量。人的高贵被赋予新的内涵。彼特拉克说:”真正的贵族并非天生,而是自为的。”在当时意大利的社会生活中,才干、手段和金钱代替了出身门第,成为任何出身的人爬上社会高层的阶梯。
第五,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文艺复兴恢复了理性、尊严和思索的价值。虽然文艺复兴在哲学上成就不大,但是它摧毁了僵化死板的经院哲学体系,提倡科学方法和科学实验,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开创了探索人和现实世界的新风气。人们坚信自己的眼睛和自己的头脑,相信实验和经验才是可靠的知识来源。这种求实态度、思维方式和科学方法为17到19世纪的自然科学的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六,文艺复兴时期创造出大量富有魅力的精湛的艺术品及文学杰作,成为人类艺术宝库中无价的瑰宝。中世纪,圣经传说充斥艺坛,窒息了艺术的生命。文艺复兴则不但把圣母变成人间妇女(拉斐尔),把图像化为对人体的歌颂,而且开始了日常生活和现实人的直接描写。解剖、透视等科学也第一次结合于艺术。西欧近代现实主义艺术从此发端。
这场广泛持久的思想文化运动,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冲破了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思想对人的束缚,解放了人的思想,推动了欧洲文化思想领域的繁荣,为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贡献
中古时代的许多成就为这个象征重生的的时代作出贡献。其中一项是恢复对学问的兴趣。牛津大学的第一所学院成立于1264年。到了1400年间,欧洲境内便有超过五十所大学。原由阿拉伯人保存的古文献被翻译成拉丁文,透过这些古老文献,教育和辩论的风气得以助长。欧洲人在圣地、西西里和西班牙等地均与阿拉伯人有所接触,并藉此重新发现许多宝藏,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德的著作即为一例,一直到十九世纪都是欧洲人的标准数学教材。阿拉伯人也传播了新的数字体系、小数点的观念和零的观念,而这些观念都是在印度发展出来的。到了1450年左右,学问的传播速度更随着印刷机的发明而加快脚步。
第二个重要贡献是生活水准的提升,尤其在意大利的大型商业城市。十字军东征令欧洲人眼界大开,得以一窥东方的财富,尤其是丝绸、香料和棉。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斯和其他城市的商人,都争相取得欧洲与东地中海之间的贸易。这些商人从商业活动中累积了多余的财富后,便开始以艺术来美化自己的家乡和城市。雕刻品、绘画、建筑、音乐、诗歌和文学找到新的表达方式展现有趣的主题,超脱了从中古时代起就一直占有主导地位的宗教题材。它们普遍描绘日常生活、骑士故事和冒险情节,欧洲的文化因而变得更有人性,宗教的成分也随之减少。
技术的发展亦得到更新,更有效的商品与服务应运而生。制造、农耕、贸易和 达.芬奇的人体比例,艺术与科学的结合航海技术都得到改进与发展,大幅超越古代的成就。对利润的欲求鼓励了创造和探索。随着衰退中的贵族不断消失,中产阶级的商人和工匠开始争取能与他们经济力量相等的政治权力。
到了1500年代,欧洲国家已经在许多重要科技上领先世界。欧洲人透过对世界的探索、寻找贸易路线、新教徒的宗教改革和欧洲本身不断的政治竞争等释放活力,也让这个区域在几个世纪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1。资本的原始积累:文艺复兴运动作为一场弘扬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思想解放运动,在传播过程中为早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奠定了深厚基础,也同时为早期的资产阶级积累了原始财富。文艺复兴运动首发于意大利,后经传播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大西洋沿岸,出现了著名的城市如罗马,佛罗伦萨,威尼斯以及尼德兰等一系列新型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开始茁壮发展,资本也开始源源涌入新兴资产阶级的囊中,为同时进行的新航路开辟,宗教改革以及今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提供了必要条件。
2。人性的探索及发现:文艺复兴运动使正处在传统的封建神学的束缚中慢慢解放,人们开始从宗教外衣之下慢慢探索人的价值,作为人,这一个新的具体存在,而不是封建主以及宗教主的人身依附和精神依附的新时代。文艺复兴运动充分的肯定了人的价值,重视人性,成为人们冲破中世纪的层层纱幕的有力号召。文艺复兴运动对当时的政治,科学,经济,哲学,神学世界观都产生了极大影响。是新兴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一场革命风暴,也被称为”出现巨人的时代”。
3。消极影响:文艺复兴运动在传播过程中因为过分强调
人的价值,在传播后期造成个人私欲膨胀,物质享受和奢靡泛滥,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文艺复兴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也是欧洲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思想和文化解放运动,它对欧洲社会的发展、文化的进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起因时,总是将之单纯地看成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原因。当然,我们承认政治经济原因,特别是经济原因,在人类历史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们还要看到,除了政治经济的原因以外,思想文化运动的产生,一定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或者是更加直接的思想文化上的原因。只有搞清思想文化上的原因,我们才能够真正把握文艺复兴运动的性质及其在文学发展上的贡献。
大宪章
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后人也称其为《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
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一世(Richard)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狩猎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开始了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然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皇室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至少大宪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项国王亦必须遵从的原则: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一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放入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再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逐渐被制度化了。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也使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大宪章内容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 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 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
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 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23) 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24) 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25) 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 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 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 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 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 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 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 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 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 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 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 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 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 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 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 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 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 名略 )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 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 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 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 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 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 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 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 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 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 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
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