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第三章 古代政制

第三章 古代政制


殿下是偷窃狂 百忍成婚 替嫁王妃,毒步天下 独家占有:老婆,吻你上瘾 美女的贴身武皇 情根深种:总裁的蜜恋爱人 超级基因装甲 迷雾中的长白山 巨星之名器炉 炮灰首席要转正

第三章 古代政制

秦王嬴政皇帝称谓的始创者

皇帝是**政治体制下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中“皇帝”一词相传为秦始皇所创,取“三皇”及“五帝”合一而成。秦始皇(嬴政)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创建了皇帝制度,自己成为第一个皇帝,称“始皇帝”。至此后,皇帝一词正式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称。

皇,古为上天,光明之意,“因给予万物生机谓之皇”;帝者,生物之主,兴益之宗,“因其生育之功谓之帝”。皇为上,帝为下,古人的皇帝意指天地,而皇帝一词则是告诉人们,天地是万物之主!

(图)秦始皇

在秦始皇之前,中国的最高统治者称“王”或单称“皇”和“帝”,如周王、周武王、“三皇”、“五帝”等。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一些国力强大的诸侯国的国君也自称为王,如秦王、楚王、齐王、赵王、燕王等。秦国与齐国曾一度称“帝”,不过这一称号在当时并不同行。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掉六国,平定天下。天下初定,39岁的秦王政第一件急着想做的事,就是要重新给自己确定一个称号。已经一统天下的秦王政,以为过去的这些称号都不足以显示自己的尊崇,“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他下令左右大臣们议称号。嬴政自认为这是亘古未有的功业,甚至连三皇五帝也比不上他,如果不改变“王”的称号,“无以称成功,传后世”,于是让群臣研究一下怎么才能改变自己的称号,以显示自己的“丰功伟绩”。经过一番商议,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人认为,秦王政“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功绩“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他们援引传统的尊称,商议后报告秦王说,上古有天皇、地皇、泰皇,泰皇最贵,可改“王”为“泰皇”。秦王反复考虑,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决定兼采“帝”号,称为“皇帝”,以显示自己的尊贵。

自此,中国开始了长达2232年的皇帝制度时期。皇帝是中国中央政权的突出代表,是政府和社会的核心,享有最高的权力和荣誉。皇帝自称“朕”,其他人则称皇帝为“陛下”、“万岁”或“圣上”等。秦朝时,秦始皇试图将国家的全部权力都集中在自己(即皇帝)手中,即“天下事无大小皆决於上”,但由于统治国家的事务繁多,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不成熟的。在秦朝之后,皇帝的权力和职能逐渐由一个中央政府辅助完成,汉朝时这种中央政府的形式是三公九卿,隋朝开始三省六部制。因此即使皇帝年幼中央政府也可以照常运作,但同时由于中央政府长官(如宰相、丞相等)的权力可能过重,有可能威胁皇帝的权力,甚至通过政变自己当皇帝,比如王莽篡政。所以,帝王统治时代,君王往往既有重视贤良的佳话,也不乏有迫害忠臣的惨案。这就说明皇帝是以维护自己统治天下的皇权为核心的,对于功高盖主的人才不得不担心他们觊觎他的权力。

趣味连接:“陛下”一词的由来

“陛下”本来是指宫殿的台阶,又特指皇帝座前的台阶。皇帝临朝时,“陛”的两侧要有近臣执兵刃站列,以防不测和显示威风。群臣常常不能直接对皇帝说话,而要由站在“陛下”的侍卫者转达,以示皇权的崇高。“陛下”这一称呼最早见于司马迁的《史记》。《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后来,人们就用“陛下”作为对皇帝的直接称呼,表示自己虽然是在对皇帝说话,但在礼仪上不敢忘记自己本来无此资格。

“万岁”皇帝有此称呼的由来

“万岁”这个词本来只是人们由于内心喜悦以示庆贺的欢呼语。秦汉以前,欢呼“万岁”是比较普遍的事。比如冯谖替孟尝君在薛地烧掉债券,颇得人心,于是“民称万岁”。

秦汉以后,臣子朝见国君,拜恩庆贺,也常常呼喊“万岁”,并逐渐成为一种礼节。为了表示对皇帝的尊敬,“万岁”便成为帝王代称了,但这并不是帝王唯一或专有的称呼,当时叫“天子”也可,“天之骄子”,表明其拥有的权力是上天所赋予的,至高无上。如果对别人呼喊“万岁”,皇帝也不干涉。汉武帝曾想把“万岁”据为己有,不许别人用。但是人们并不全遵照他的意志,一到高兴的时候还是欢呼“万岁”,禁不了也无可奈何。之后的朝代皇帝们都没有得到“万岁”这个专有称号。

直到宋朝,皇帝的“万岁”专利得到捍卫!如果有大臣被称为“万岁”,就算犯禁,要受到重罚。以忠贞闻名的寇准有一次与温仲舒同行,路上遇到“狂人”,迎马高呼万岁。寇准的政敌得知后,向皇帝告发,以致寇准被罢去同知枢密院的高职,降为青州知州。

可见,自从宋朝开始,“万岁”一词成了皇帝的专用名词,如果谁再随意欢呼“万岁”,就会有杀身之祸。到明朝以后,规定更加严格,简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清王朝被推翻后,“万岁”一词才还其固有面目,人们还是把它作为一种庆贺的欢呼语。

关于万岁爷有这样的一个典故,乾隆(弘历)幼时,随祖父康熙(玄烨)在四方桥散步。康熙口吟一联:“四方桥,桥四方,四方桥上看四方,四方四方四四方。”康熙让乾隆接下联,乾隆灵机一动吟道:“万岁爷,爷万岁,万岁爷前呼万岁,万岁万岁万万岁。”

乾隆当上皇帝后,下扬州微服游八方亭,见一名叫阮元的孩子在读书,乾隆考阮元:“八方亭,亭八方,八方亭上望八方”,阮元答之:“万岁台,台万岁,万岁台前拜万岁。”

从这个典故不难看出,清朝时“万岁”这个词已经仅是皇上一人所有,而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的代名词。

趣味链接:为何皇袍上绣有九条龙?

古人称帝位为“九五之尊”。后来就以“九五”比喻君位。而龙袍上的九条龙有四条正龙绣在前胸、后背及两肩,前后衣襟则各绣有两条行龙。就这样,如果从前后看去都有五条龙,隐含有九五之尊之意。不过算算,这样前后才只有八条龙,另一条龙呢?原来这一条龙是绣在衣襟里面,除非掀开外面的衣襟才能看得到,所以龙袍上共有九条龙,正好符合九五之数。

中国“古代克格勃”明代厂卫制度

一提到明朝,人们第一个想到的恐怕无不是锦衣卫。锦衣卫是由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所建。明初的军制比较简单,其基层单位是“卫”和“所”,每卫辖正规军士约5000人,其下设所,分为千户所和百户所,京城的禁卫军所辖卫所为48处。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决定改革禁卫军,建立了十二个亲军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

锦衣卫的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锦衣卫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部门。负责执掌侍卫、展列仪仗和随同皇帝出巡的锦衣卫,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

明朝前两代皇帝朱元璋、朱棣,由于其出身的特殊性,对皇权的维护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强烈**。这就使得锦衣卫“巡查缉捕”的职能无限度的扩大了。一般来讲,锦衣卫的工作只限于侦察各种情报、处理皇帝交付的案件,但一旦适逢一个野心大、心肠狠的指挥使掌权,就会利用职务之便不遗余力地制造事端,既可以打击异己,也可以作为自己升迁的资本。这种无节制的滥捕极大地影响了皇帝与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使百官、民众、军队与皇帝离心离德,难怪有人说明朝不是亡于流寇,而是亡于厂卫。

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一旦哪位倒霉官员触怒了皇帝,被宣布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绑双手,押至行刑地点午门。在那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一左一右早已严阵以待。受刑者裹在一个大布里,随着一声“打”字,棍棒就如雨点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廷杖之刑对士大夫的**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明朝的皇帝却乐此不疲,锦衣卫将校对它也是情有独钟。

明朝除了锦衣卫有特权外,那就是东厂与西厂。明朝是太监权力膨胀到极限的一个朝代。

东厂的发明者是明成祖朱棣。在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侄子的皇位后,朝廷中的很多大臣对新政权并不十分支持。为了巩固政权,朱棣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但他觉得设在宫外的锦衣卫使用起来并不是很方便,于是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在朱棣起兵的过程中,一些宦官和和尚出过很大力(如著名的郑和、道衍),所以在他心目中,还是觉得宦官比较可靠,而且他们身处皇宫,联系起来也比较方便。迁都北京之后,建立了一个由宦官掌领的侦缉机构东厂。

东厂的职能是“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并没有审讯犯人的权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但到了明末,东厂也有了自己的监狱。东厂的首领称为东厂掌印太监也称厂主和厂督,是宦官中仅次于司礼监掌印太监的第二号人物。

西厂在明朝历史上只短期存在过,明宪宗成化年间,先是京城内出现了“妖狐夜出”的神秘案件,接着又有一个妖道李子龙用旁门左道蛊惑人心,甚至网罗了很多太监,意图不轨。虽然李子龙和他的党徒最终被锦衣卫一网打尽,但宪宗由此深感侦刺力量的不足。于是他身边机灵的小太监汪直被选中,派往宫外打探消息。汪直抓住了这个机会,到处捕风捉影,搜罗了不少所谓的“秘密消息”报告给了宪宗。宪宗认为这些消息很有价值,对汪直的表现也十分满意,要他继续做下去。宪宗成立了一个新的内廷机构西厂,首领便是汪直。

到了宪宗的孙子武宗继位后,大太监刘瑾掌权,宦官势力再度兴起,西厂复开,由太监谷大用领导。好笑的是,西厂与东厂虽然都受刘瑾的指挥,但两者之间不是互相合作,而是争权夺利,互相拆台。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刘瑾又自建了一个内行厂,由本人直接统领,其职能与东西厂一样,但侦缉范围更大,甚至包括东西厂和锦衣卫。一时间,锦衣卫、东西厂、内行厂四大特务机构平存,缇骑四处,天下**。直到五年后,刘瑾倒台,武宗才下令撤销西厂和内行厂。

趣味链接:“立皇帝”刘瑾

刘瑾,陕西兴平人。本姓谈。六岁时被太监刘顺收养,后净身入宫当了太监,遂冒姓刘。孝宗时,犯死罪,得免。后侍奉太子朱厚燳,即后来的明武宗。他善于察言观色,随机应变,深受信任。太子继位后,他数次升迁,爬上司礼监掌印太监的宝座。一旦大权在握,便引诱武宗沉溺于骄奢**逸中,自己趁机专擅朝政,时人称他为“立皇帝”,武宗为"坐皇帝"。他排陷异己,朝中正直官员大都受他迫害。而刘宇、焦芳等小人则奔走其门,成为其党羽。

古代刑罚中国传统刑罚的演变

刑罚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严厉的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夏商周是刑罚起源阶段;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隋唐时期是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是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是从以**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产物,不仅是统治阶级阶级属性决定的,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图)古代刑罚

夏商周时期刑罚的起源阶段。这个阶段的刑罚方法比较单一,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较之前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战国至魏晋南北朝刑罚的发展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隋唐时期刑罚完备阶段。隋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元明清稳定转化时期。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除此之外,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趣味连接:古代女子酷刑有哪些?

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分权制衡从皇权到宪法

“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政制理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并先后被写入了党章和宪法。这是我国政治明进步的一大标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政意味着一个国家要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法律来治理,因此要实现宪法精神的彰显,避免宪法成为一纸空,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对代表国家的政府的权力进行分权制衡,用权力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实质性的,而宪政的思想也能够顺利实施。在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迁当中,同样有着相当严格和先进的分权制衡思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封建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始皇自称天子,天子之下设三公,即太尉、御史大夫和丞相,分掌军事、行政和监察。三公之下设九卿,包括太常、郎中令、卫尉、廷尉、太仆等,负责行政事务的具体实施。汉承秦制。三公九卿制便是秦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的主体。从职位的设置我们就可以看出,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天子之下,军政监察大权则由三公分掌,具体的行政事务更有九卿分别负责实施,三公都直接隶属天子,其中的分权制衡思想便不言自明了。其目的正是为了澄清吏治、防止某些官员企图控制朝政。

西汉武帝刘彻时期,为了进一步限制三公的权力,将原属九卿之一少府的属官“尚书”脱离少府成为天子的秘书,尚书遂得以共议朝政,到了东汉光武帝刘秀时期尚书发展成为尚书台,取代三公而成为中央政府。但是此时的尚书台也渐呈独揽大权之势,于是三国时期魏帝曹丕时期,为了制衡上书台的权力,便把原属皇帝私人秘书的秘书令改为中书监令,简称中书令,办公机构称为中书省,逐渐取代尚书台成为中央决策机关,而尚书台则逐渐成为了执行机构。在中书令崛起的同时,原属丞相府属官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天子身边的近臣,到了魏晋时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机关,其办公机构称为门下省,遂分中书之权,中书门下并列成为中央的决策机关。

隋唐时期,尚书台发展成为尚书省,并划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九卿并列成为中央执行机关,史称三省六部制。而尚书省与中书门下二省成为宰相机关,三省省官并列为宰相,同时,三省中的其他官员,只要加了“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官衔,也成为真宰相,此时的中央宰相机关为政事堂会议,我们也可以明显的看出,此时的宰相树木相对于秦汉时期数目也增加了,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分权制衡。

宋朝,门下与尚书二省遭疏,此时的中央制度政治制度为二府三司制,二府者,中书省与枢密院,中书掌,枢密掌武,同样是为了分权制衡。到了明清时期就更是如此了,明初沿袭宋制,设中书省,但是在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中书省也被罢,传统的宰相制度宣告终结。但是内阁制度兴起取代三省逐渐成为中央机关。而内阁大学士作为宰相,其互相牵制则更为成熟。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政制当中,分权制衡的思想与理论是一直存在的;不可否认,历代的君主不断的变更宰相制度,其目的是削夺相权,巩固皇权,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做法在客观上也造就了中央机关的互相制衡。因此我国古代不但有分权制衡的历史,而且经过了不断的改进,对当代的宪政改革同样拥有借鉴的意义。

在当今,如果不同的机关在依法行政的时候互相矛盾,或者互相扯皮,那就应该求证于宪法,探求究竟是哪一方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此外,同样拥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宪法,相较古代之天子具有更高的正义性,因为天子作为一个人难免有所偏私,但是当今之宪法乃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能够从更高的层面上实现社会正义和宪政民主的实现。

趣闻链接:宪法的起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后宫制度深宫佳丽的等级制度

中国古代的后宫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后宫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

在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中,后宫也不例外。每个朝代的后宫都有明令的等级制度。

秦后宫制度: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

西汉后宫制度:皇后、昭仪、婕妤、经娥、傛华、充依、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宫、顺常、无消。

东汉后宫制度:皇后、贵人、美人、宫人、采女。

三国魏:王后、贵嫔、夫人、淑妃、淑媛、昭仪、昭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美人、良人。

晋:皇后、贵嫔、夫人、贵人、淑妃、淑媛、淑仪、修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允华、美人、才人、中才人。

南朝宋:皇后、贵嫔、贵妃、贵姬、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仪、昭容、修华、修仪、修容、婕妤、容华、充华、承徽、列荣、美人、才人、良人。

南齐:皇后、贵妃、夫人、贵人、修华、修仪、修容、淑妃、淑仪、淑媛、婕妤、容华、充华、美人、中才人、才人。

南梁与陈相同:皇后、贵妃、贵嫔、贵姬、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仪、昭容、修华、修仪、修容、婕妤、容华、充华、承徽、列荣、美人、才人、良人

北魏:皇后、左昭仪、右昭仪、三夫人、三嫔、六嫔、世妇、御女若干,没有记载具体名号。

北齐:皇后、贵嫔、贵姬、贵妃、光猷、昭训、崇徽、凝晖、宣猷、宣明、顺华、光训、凝华左昭仪、右昭仪、娥英、淑妃,才人、采女。

隋朝:皇后、贵妃、淑妃、德妃、顺仪、顺容、顺华、修仪、修容、修华、充仪、充容、充华、婕妤、美人、才人、宝林、御女、采女。

唐朝:皇后、贵妃、淑妃、贤妃(有时有德妃、惠妃)、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婕妤、美人、才人、宝林、御女、采女。

宋朝:没有一定的体系,特别是宋徽宗,创造了许多古怪的称号。一般的情况下初入宫称侍御,有品位即封“郡君”,南宋叫“郡夫人”,递升上去是美人、婕妤、昭仪、昭容、修媛、修仪、修容、充媛、充仪、充容、婉媛、婉仪、婉容、顺容、贵仪等等不一。

辽代:皇后、丽仪、淑仪、昭仪,顺仪、芳仪、和仪。

金:皇后、元妃、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婕妤、才人、美人、宝林、御女、采女。

元:皇后(若干人)、贵妃、真妃、淑妃、丽妃、婕妤、丽人、才人、顺仪、淑华、淑仪。

明:皇后、贵妃、贤妃、淑妃、庄妃、敬妃,惠妃、顺妃、康妃、宁妃,后增丽妃、充妃、成妃,端妃、裕妃、嫔、才人、选侍。

清: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答应、常在。

后宫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

趣味链接:具有“羞花”之美的是谁?

唐开元年间,杨玉环以女道士身份被招入宫。她进宫后,思念家乡。一天,她到花园赏花散心,看见盛开的牡丹、月季……想自己被关在宫内,虚度青春,不胜叹息,对着盛开的花说:“花呀,花呀!你年年岁岁还有盛开之时,我什么时候才有出头之日?”声泪俱下,她刚一摸花。花瓣立即收缩,绿叶卷起低下。哪想到,她摸的是含羞草。这时,被一宫娥看见。宫娥到处说,杨玉环和花比美,花儿都含羞低下了头。这件事传到明皇耳朵里,便喜出望外,当即选场玉环来见驾,明皇一见,果然美貌无比,便将杨玉环留在身旁侍候。由于杨善于献媚取宠,深得明皇欢心,不久就升为贵妃。自此,杨贵妃就有“羞花”之美的称号。

科举制度中国古代的人才pk

科举是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让读书人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学而优则仕的一种制度。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历史长达一千三百余年,对封建时代的化教育、官僚政治和社会发展进程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

唐代建立后,继续实行科举取士,这一制度更加完善起来。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科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称制科。常科和制科,性质不同,因而在考生的来源、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即京师或州县学馆学生,送尚书省应试者;二是乡贡,即非学馆出身,先经州县考试合格,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五十多种,其中以进士科最为重要,考试内容主要是诗赋。常科登科之后,不是立即授予官职,而是要再经吏部的考试合格后,方才能授以官职。

唐代制科名目繁多,其中最著名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等等。应试者可以是得第作官之人,可以是登过常科之人,也可是庶民百姓,考试一经合格即授予官职。

宋元时期的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又有所改革。宋太祖时正式建立殿试制度,即礼部考试后由皇帝在殿廷主持最高一级考试,这样宋代的常科就分为州府试、礼部试、殿试三级。元代科举考试内容与唐代相反,是重经义而轻诗赋。经义在《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中选题,答案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准。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发展到了极盛。这一时期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学校与科举紧密结合,进学校成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

明清时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每三年一次,在各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举人。举行乡试的次年,举人在京参加礼部举行的会试,及格者再于当年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中选者为进士,分一、二、三甲。考试的办法是,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程、朱的解释为依据,章的格式规定为八股。

明清科举考试中还设有专为选拔武艺人才的武科。武科始于唐武则天时代开设的“武举”,以后历代皆续有开设,但不定期,至明代始定武乡试、武会试之制,清代沿袭。

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科举制度本身的消极因素就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明清八股取士之后,科举制度更成为禁锢思想,摧残人才的工具。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即废除。

趣味链接:何为八股

中国明、清科举考试用的体。也称“制艺”、“时”。体有固定格式,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内容空洞,形式死板。后用以比喻空洞死板的章、讲演等。

中国古代人事制度选贤与能的演变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

科举制,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

职官管理制度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趣味链接:荐举的特例“毛遂自荐”

毛遂自荐:毛遂自我推荐。比喻自告奋勇,自己推荐自己担任某项工作。中国典籍《史记平原君列传》记载:秦军围攻赵国都城邯郸,平原君去楚国求救,门下食客毛遂自动请求一同前去。到了楚国,毛遂挺身而出,陈述利害,楚王才派兵去救赵国。近义词:自告奋勇。

中国古代中央官制皇上羽翼的演变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而官制可以最早追溯到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左右的夏朝。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

隋、唐时期**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

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

趣味链接:你知道中国古代的“八旗制度”吗?

中国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满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猎为业。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他于明万历二十九年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

株连九族暴虐刑制的表现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字狱,在处罚上多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

趣味链接:族刑中的“三刑”指什么?

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就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定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