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选举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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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四选举四(四)
凡官员致仕: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
今到选官员,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升一等,令致仕。”
凡封赠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
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
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
第二考,令子弟承廕叙仕。
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
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
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
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礼部从新分立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
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
(.c77nt/19181/c)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给降。
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
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
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并封。
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
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
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
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
文武不同者,从所请。
妇人因其夫、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
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
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
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
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
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
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
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
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
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