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附卷一:神秘行动——中央纪委打“老虎”_第十二章 “出让情妇”征服省委书记C

附卷一:神秘行动——中央纪委打“老虎”_第十二章 “出让情妇”征服省委书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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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一:神秘行动——中央纪委打“老虎”_第十二章 “出让情妇”征服省委书记C

在“贵州红楼”贯彻“小姐第一”方针

1998年8月19日,陈林成立金太阳夜总会期间,任命苏绍明为总经理,谭伟、艾云飞3人为副总经理(苏绍明2001年3月离去后由陈林弟弟陈志贤继任总经理)。

数天后,陈林在夜总会的北京厅召集管理人员开会,明确提出了“小姐第一”方针,并要求找一批“素质好”的、漂亮的“小姐”来招揽客人。同时提出收取小姐台费的要求。同年12月,经向陈林请示后,苏绍明、艾云飞专程飞赴北京招募11名小姐到金太阳夜总会从事“坐台”和“出台”等色情服务。

2001年11月,由被告人李丽拟写了“金太阳夜总会公关小姐规章制度”,经保安部召集被告人朱登艺、汪焱康、代高波、赖军等人开会后,向“小姐”进行了宣读,明确了对“小姐”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和管理人员职责。按此规定,金太阳组织袁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唐某某等数十名“小姐”进行多次卖**活动。

艾云飞承认和苏绍明到北京招回一个公关经理飞飞,飞飞来时带了十个公关小姐。

金太阳夜总会老板陈林、该夜总会两任总经理苏绍明和陈林之弟陈志贤、副总经理谭伟以及领班李丽、朱登艺、汪焱康、代高波等人,分别涉嫌组织、协助组织卖**罪。夜总会的几名领班则都承认金太阳夜总会的确有卖**。艾云飞等还称,金太阳因为养小姐,每个月夜总会都要向派出所交5000元的治安费。几名领班承认,作为小姐领班,他们不拿工资,只拿提成。

金太阳夜总会还发生过一起因卖**引起的凶杀案。1998年的一天晚上,金太阳夜总会一名小姐被杀死在包房内。据贵阳市公安局调查,当天晚上,两名男子到夜总会找小姐,其中一名男子讲好价在包房内与这名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另一名男子谭某也强制和此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双方因台费发生矛盾,谭某不愿拿钱,抽刀将小姐杀死。

贵阳市公安局曾经出具过几十份治安处罚决定书,上面被处罚的22名卖**人员都是金太阳的小姐,这些小姐是与嫖客在

贵阳市几家大酒店过夜时被警方查获的。

公安机关在搜查金太阳时还查获过七本小姐花名册,上面记载了金太阳小姐出台费的收费记录。

除了组织卖**外,陈林还在金太阳组织赌博活动。2001年9月,陈林出资购买电脑、卫星接收器等设备,在金太阳夜总会5楼开设球庄赌局,赌博方式是以欧洲五大足球联赛比赛的结果为赌博对象,同时,以给予股份为条件,网罗王寿霞、孙岷在球庄管理。其间有赌客袁某、孟某等上百人进场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一两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球庄开设期间,共获利70万元左右。1998年10月,陈出资数万元,安排苏绍明购买了20多台牌机,安排在金太阳夜总会,以对外发放“增分卡”的形式吸引吸引赌徒聚赌,由于被举报,在开业几日后被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查封。

陈林的黑帮组织还曾经殴打过警察。1999年6月的一天,贵阳市公安局民警张某和朋友唐某、刘某等人在金太阳包房内玩时,喝酒过程中与谭伟发生矛盾,谭伟便带领夜总会打手何华筑和10多名保安冲进包房内打唐某等人。在张某表明警察身份后,谭伟等人仍用警棍乱打,直至把三人打伤住院。

被称为“黑帮教父”的陈林,还干了不少欺男霸女的勾当。1995年,陈林与女青年邱某确定情人关系后,陈林认为邱与先前的男友有往来,便带领谭伟及打手多人威胁恐吓邱的男朋友张某、李某、杜某等人,扬言要杀死或废掉邱的这些朋友,致使杜不敢在贵阳市露面到外地躲藏,邱的所有男性朋友都不敢与邱往来。

顺我者昌,逆我者亡。陈林还曾经干起非法拘禁,逼人就犯。1995年8月,黄筑经人介绍,为陈林麾下企业一承建工程担任设计施工总监。后陈怀疑黄在采购中收受回扣,遂授意罗孝明索要。1997年6月25日晚,陈电话通知罗,称黄在贵阳市瑞金北路一茶楼后,罗即带人前往,将黄绑架,并在非法拘禁期间通过殴打等方式,逼迫其写下得到回扣66万元的条子。之后,又逼迫其写出承诺还款字据。 

陈林办了一大批公司,当然也采取了许多非法手段。1993年5月,陈林申请成立了贵州通海实业发展公司。此后他又采取收购、虚设法人、股东,以虚假出资方式,用贷款资金成立了11家企业,并操纵这些企业,采取编造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理由、夸大公司业绩、用操纵的公司相互担保等手段,骗取贵阳市某银行下属多家支行贷款17笔,共计7488万元。这些钱被他改变用途,指使他人用假发票冲账后提取现金,用于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肆意挥霍购置房屋、汽车等个人财产。 

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陈林指使其“集团”财务总监姚丽,在其麾下贵州通海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以假发票入账、多列支出、增大工程成本等手段,同时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累计偷税659万余元。 

陈林还犯有行贿罪。陈林为拉拢、腐蚀干部,利用其权利及影响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间,多次向刘方仁请托,累计对其行贿人民币12万元,美元1.99万元。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出面向有关人员为陈打招呼,使其获得一些工程等好处;在1995年到1998年间,陈又多次向时任贵阳市代市长、市长、贵州省副省长的刘长贵行贿75万元,刘则通过给有关人员打招呼甚至直接批示的办法,为陈牟取了不法利益;1997年11月至2002年12月,为获得银行贷款,陈多次向贵阳某银行副董事长、行长李隆中行贿,累计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经李出面干预,陈多次非法获得贷款。

…………

2005年4月6日,陈林与他的17名党羽一道,同时被送上贵州省遵义中院法庭。这些人分别是:谭伟、莫荣、苏绍明、陈志贤、罗孝明、何华筑、姚丽、艾云飞、李丽、朱登艺、王跃龙、刘志益、代高波、王焱康、赖军、罗剑、孙岷。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审理至少需要一个周时间。相信不久之后,法庭将会对这批黑恶势力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