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第8节 粮票种类繁多087粮票知识

第8节 粮票种类繁多087粮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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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粮票种类繁多087粮票知识

第8节 (粮票种类繁多)087 粮票知识

粮油票证种类繁多,使用面广,管理集中,制度严密。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便于军政人员就地解决粮食问题,根据地政权曾发行过米、饭、谷票,凭票支取实物。解放初期,为了健全粮政,也曾发行过米、草票,为了有效地控制粮油销售,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和价格发行相应的粮油票证。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实行统购统销,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月发放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的购粮券,凭券定点供应,过月作废,一九五四年八月起按不同对象改发购粮证,凭证记录购粮,一九五五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粮食部规定从是年十一月一日起。各地城乡人民流动出省的一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省内发行地方粮票,实行票证并用,凭证记录,缴票购粮,从此粮票成了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成了除人民币外第二种赖于生存的票证,一直延续使用三十八年,到一九九三年全省彻底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才退出历史舞台(除军用粮票外)。

江滨县内同时流通的常规粮票多达十个种类。

一、全国通用粮票:1955年由中华人民共各国粮食部首次发行,1957年再片,全国通用。票面为二两、半斤、一斤、三斤、五斤5种,1965年发行新版,1966年再版,票面为半斤、一斤、三斤、五斤4种。1955年版和1957年版于198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省流动粮票:1955年起由省粮食厅(局)发行,在本省通用。1958年发行省临时流动粮票。1960年、1971年相继发行半两、一两、二两、五两小额粮票,1961年发行一斤、三斤、五斤版面粮票,1971年5月1日起对“临时流动粮票”只收不发。1974年8月更新省流动粮票,票面分半两、一两、二两半、五两、一斤、三斤、五斤7种,同时限定1960年版、1961年版“省临时流动粮票”和1971年版省流动粮票使用到1975年9月底。1978年4月发行1976年版小额省流动粮票,票面分半两、一两、二两半、五两4种,1974年版小额省粮票同时使用。1990年12月又发行1990年版省粮票,票面分25克、50克、125克、三种,与1974年版、1976年版同时使用。

三、省定额粮票:是发给城乡居民定量人口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粮食供应人口的口粮粮票,由省粮食厅(局)印发。1962年票面为一斤、五斤、十斤、五十斤4种。1963年增加发行农村购粮票,票面为一斤、五斤、十斤3种。1965年至1982年发行时不再分城镇与农村。1985年起一年一版,票面皆为0.5千克、2.5千克、5千克3种。其中0.5克票面的全省通用,其余在县(市)内通用。使用年限为一个年度,一年一换。

四、省周转粮票:是发给农村社、队或农户,暂将存粮出售给国家、以后又买回的凭证,由省粮食厅(局)统一印制,分1961年版、1966年版、1967年版、1969年版、1972年版和1979年版多种。票面均为一斤、五斤、二十斤3种。一斤、五斤票面的周转粮票,内县使用与定额粮票同。二十斤票面的限于在粮站购买粮食,出县转移要办搭伙转移手续。此票自1985年粮食年度起停止使用。

五、省奖售粮票::是60年代起专供收购农副产品时奖售粮食发放的粮票。1962年、1964年先后发行,版面五两、一斤、五斤、十斤4种。1979年2增加半两、一两2种,均为省粮食厅(局)印制,由县粮食局统一套印“江滨县内通用”字样,限于江滨县内使用。1985年随着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全部取消而停止发行。

六、省品种兑换粮票:是农村社队或农户为调剂粮食品种,用大小麦或其它杂粮调换大米所使用的粮票。由省粮食厅(局)印发,1960年、1962年、1966年均有发行,票面有一斤、五斤、十斤、二十斤、五十斤5种。1966年以后因使用“品种兑换凭证”后不再发行。

七、省侨汇粮票:是银行根据国家规定,按侨胞汇入的外汇折合人民币后按一定比例发给收款人平价粮食供应凭证。省粮食厅(局)发印,使用期限一年(1982年起改为二年),县(市)内通用。

八、军用粮票:有两种,一是含价军用供应粮票,一是不含价军用价购粮票。这两种票都凭票、凭证、定点供应。

九、省农村粮票:是发给农村粮食统销对象的粮票,由省粮食厅(局)统一印发。1985年票证改革,周转粮票、奖售粮票和饲料票停止发放后改用此票,票面分成品粮0.5千克、2.5千克、5千克3种,随证交票定点供应,按年度使用,一年一换。

十、省粮食专用券:1988年4月1日起发放使用。票面分5千克、10千克、25千克3种,是专门供应流动人口和省内出县(市)临时搭伙转移之用。使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随证购粮,按统销价供应。

其它还有众多的票证,如城乡居民购食用油证(票)、省流动人口食用油购买证(票)、省流动食用油票(军用)、侨汇物资供应票、省熟食品票、省粮食专用券、省饲料票、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县油料油票等等。

粮票的领发、回收、结报、报损、销毁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和手续。

领发:粮票实行分级管理。省粮食厅(局)按地(市)计划发放,分季拨付,年终结算。地(市)粮食局分发到县(市)。领票单位向上一级领取各种粮票,须填具“粮票申领凭单“,持领票介绍信、领票人工作证,经发票单位核对批准计划,填写”粮票拨付通知书“,领导人签章后,按数发给,当面点清,两人以上同行领回入库。

回收:粮站供应回收的粮票(省流动粮票、全国通用粮票除外),均须当场剪去存根,每天清点,分票种整理包封,两人签名,填具报交清单,上交粮管所。粮管所复点归类整理包封,按季解交县(市)粮食局核对验收,加贴封签。对破旧的全国通用粮票和一斤面额以上的省流动粮票,解省统一保管。

结报:粮票收支两条线,票帐分管,专人负责。执行票证帐表制度,建立“粮票分票种、票面收支存日记账”、“粮票发放分户帐”、“回收粮票登记账”。发生收支业务,及时登记,按月编制月报表,做到帐帐、帐表、帐票、帐据四相符。

报损:粮票被盗、丢失、营业短少,不论供应回收的还是未使用的,查明原因,无法追回,详细说明情况,填报“粮票损(溢)报告单”。一次发生在250公斤以下的,由县(市)粮食局审批,500公斤以下的由地(市)粮食局审批,500公斤以上的报省粮食局审批。

销毁:供应回收的定额粮票、农村粮票、周转粮票、奖售粮票、饲料票、破旧小额省流动粮票和已停止使用、作废的库存旧版粮票,由县(市)粮食局负责销毁;破旧的全国通用粮票,面额一斤以上的省流动粮票和停止使用、作废的库存旧版粮、料票,由省粮食局负责销毁。销毁粮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造具清单、核对帐表库存,组织清点无误,经局领导批准,由有关领导和保卫人员随同现场监督,做好现场记录,逐级上报备案——

注:粮票退出历史舞台已整整20年,现已进入收藏领域,为广大收藏爱好者提供相关历史知识,特插入本章,希望你能喜欢。但愿有更多的读者将本原创加入收藏,方便你及时了解更新和阅读,也是对我最大的鼓励和支持,同时你有什么建议、意见、要求请留言,我会第一时间给与答复。谢谢!